(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唐仁武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44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仁武,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2004年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拘传,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仁武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仁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唐仁武窜至本区某路51号“完美”江门店门前,乘被害人邓某艳不备,从后抢走其脖子上重5.715克的黄金项链一条。经核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48.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仁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害人邓某艳的陈述、证人李某鑫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唐仁武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蓬江价认(2015)189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仁武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作案一次,物品价值人民币174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仁武抢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唐仁武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仁武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仁武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仁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仁武退赔被害人邓小艳人民币1748.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侵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娇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