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正树与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李正树。被告监利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许斌甲。委托代理人胡耀该。委托代理人张双喜。被告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同益。委托代理人张军。原告李正树不服被告监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正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树因2014年7月4日到北京市国家机关越级上访受行政处罚后,于2015年6月18日到本院申请登记立案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李正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李正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树负担。审判长 杨永贵审判员 匡爱群审判员 李 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