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陈大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陈大联,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大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送达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