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朱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朝勇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勇,X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赵朝勇。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勇诉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朝勇负担。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