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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庆华诉吴伟亮、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华,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柏妨,吴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34号申请人张庆华,男,45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柏妨。被申请人刘柏妨,女,39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吴伟亮,男,53岁,汉族,住址同上。201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吴伟亮因开发建设新华园小区向申请人张庆华借款200万元,期限半年,并签订借款合同。同年9月9日申请人分两笔打入被申请人账户。被申请人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伟亮、刘柏妨、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庆华、稽群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号;*****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三、冻结申请人张庆华所有的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 杰审判员 武玉亮审判员 牧 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