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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毛燕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8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燕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燕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毛燕江在本市蔡陆专线公交车金海路金丰路车站(方向三甲港),趁被害人黄某某上车不备之机,窃得其左侧裤袋内的苹果牌iphone6MG472CH/A型16G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0元),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毛燕江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眭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赃物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毛燕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燕江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毛燕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毛燕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燕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