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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王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村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宝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甲。由于原被告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被告好逸恶劳,没有责任心,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自认识以来感情很好,只是最近才因原告的原因闹矛盾。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多次见面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同居生活。2004年12月27日(农历2004年11月16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甲。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15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称被告好逸恶劳,没有责任心,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存卷佐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前经多次见面了解后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的时间并育有一子,培养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虽有时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称被告好逸恶劳,没有责任心,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