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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松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盐源县支公司、王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829号原告袁松,男,现年24岁。委托代理人王艳霞,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柯曾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昌亮,男,现年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松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盐源县支公司、王昌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袁松负担。审判员  苏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祥兰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