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8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