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68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韩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