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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6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卫。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卫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李卫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军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平审判员  程家晶审判员  肖 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