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代��某。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2015)南执字第160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南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张文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芝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