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勇申请执行王庆高返还财物纠纷(2014)凯执字第5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勇,王庆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潘勇。被执行人王庆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庆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潘勇人民币740000.00元及利息,并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00元,执行费10600.00元,被执行人王庆高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庆高系黔东南州教育局的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575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0月份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王庆高的工资4000.00元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直至还清756600.00元及利息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承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