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君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倪晓强与倪晓强、金华市浙泰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461号原告:金华市君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顾容海、余建平,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晓强。被告:金华市浙泰五金工具厂。负责人:倪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君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晓强、金华市浙泰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君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君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君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1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君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