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405-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405-441-2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瑞娜,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强,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三十七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405-441-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在原告请求范围内冻结了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向法院请求解除对被告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所属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