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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孙某某,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委托代理人曹永胜,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永胜、被告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到一年,在双方父母及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1999年2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相互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因双方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不久,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以及对原告的漠不关心和古怪的性格暴露无遗,原告就有过离婚的念头,只盼孩子的出生可能会使被告慢慢改正,但多年的忍让与迁就,未见被告有丝毫的改变与反省,反而变本加厉。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对这段婚姻已完全丧失信心,更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结婚十五年来风雨关情,夫妻感情较深,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婚后不久,原告曾一度失业,家庭经济捉襟见肘,被告独立支撑,并对原告援手帮助树立其信心,即便其多次因粗鲁打人,被告仍数次原谅;在生活中,原告负责做晚餐等家务,被告负责接送、辅导孩子,双方分工明确,家庭幸福和谐。被告多年来为家庭辛苦付出,对原告的亲属关心有加,并非原告所称被告是个心术乖张、不辨是非及冷漠无情之人。然人无完人,孰能无过。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矛盾,也希望能冰释前嫌,被告有不对的地方现说声对不起,今后改进;现在孩子正上高中,希望有一个完整家庭;爷爷奶奶等长辈们也祈愿二人和解;双方均已过不惑之年,不要再为过去的小事而计较,共同努力,相互尊重和信任,重新打造和谐家园。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份,经原告之妹介绍,原、被告相识并谈婚。1999年2月8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2000年元月23日生一女取名孙某甲(现上中学)。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5月,原告母亲有病住院,被告因事未及时到医院探望,待被告前去探望时,原告之母已经出院,为此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同年10月份,原、被告在商谈准备请两家亲人吃饭时又发生矛盾,原告遂离家外住并具状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此期间,被告同其女将原告接回共同居住并与原告进行沟通,以求与原告和好,但原告仍坚持与被告离婚,再次离家外住。2014年5月15日,经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孙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今年3月孙某某又诉至本院,以双方婚姻状况未有改善并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判令准予其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离婚意见对立,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2)结婚证;(3)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4)原、被告的各自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以来,至今已历时十余年,已建立起一定夫妻感情,虽因性格、经济等因素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不能据此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去年诉至本院,本院以此为由曾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旨在让双方均能够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再次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以请求谅解等方式为挽救婚姻而努力,本院经反复考虑,认为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仍以不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 旭人民陪审员 蔡 健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姝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