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与珠海埃德特电气有限公司、张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珠海埃德特电气有限公司,张志涛,张洪,林湘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孔劲,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19。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关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230。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珠海埃德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卫。被告张志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191。被告张洪,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611。被告林湘萍,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6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诉被告珠海埃德特电气有限公司、张志涛、张洪、林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埃德特电气有限公司、张志涛、张洪、林湘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3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1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三灶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晓东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人民陪审员 唐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永荣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