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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商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耿鑫与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汇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汇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鑫,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商初字第1931号原告耿鑫,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闻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三星村桃花岛。法定代表人荣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鑫与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三星村桃花岛。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耿鑫起诉要求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本金及利息,接受货币一方为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故本案应当由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三星村桃花岛,故应以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佳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