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吕济恒与刘树琼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济恒,刘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吕济恒,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树琼,女,193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吕济恒与被执行人刘树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腾房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