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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执指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112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郑宪生、张小平、郑蔚蔚、张超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自执指字第61号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执行的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郑宪生、张小平、郑蔚蔚、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有主要财产位于贡井辖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本院受理执行的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东方容器配套有限公司、郑宪生、张小平、郑蔚蔚、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