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邓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