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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邓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