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宏丽与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赵宏丽,女,1980年4月29日生,汉族,辽宁医学院教师,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谢贺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华荣,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丽诉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宏丽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丽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9元,减半收取1574.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1654.50元,由原告赵宏丽承担。审 判 长 张雪冬审 判 员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