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太与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太,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李祥太,男,汉族。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北区解放北路江城苑。法定代表人:许昌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发,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祥太与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祥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祥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太撤回对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祥太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丽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