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541号原告高媛。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代表人杨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从刚,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洪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淑敏、被告委托代理人薛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30日原告为自有的浙B×××××奔驰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15年5月25日17时,窦宗孺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大港八中门前时,与李继林驾驶的冀G×××××丰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窦宗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保险车辆损失为34773元。事故处理中,原告赔偿丰田轿车维修费930元。就上述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赔遭拒,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34773元、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金930元,共计35703元。被告辩称,认可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及保险事故的发生系事实,对原告赔偿丰田轿车的维修费930元无异议。但称两车只是轻微刮蹭,被保险车辆并未严重损坏,认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被保险车辆损失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原告主张车辆损失应当提供维修发票并向被告交付残值。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原告为自有的浙B×××××奔驰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6月8日零时起至2015年6月7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4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2015年5月25日17时,窦宗孺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大港八中门前时,与李继林驾驶的冀G×××××丰田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港北大队认定,窦宗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保险车辆损失为34773元。事故处理中,原告赔偿丰田轿车维修费93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及明细,丰田轿车维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保险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对发生在其承保期间内的保险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的真实发生已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保险车辆损失34773元已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认为数额过高,但未提供否定的证据,故本院对鉴定的损失额予以认定。原告未提供车辆维修发票,不能作为被告拒赔的理由和依据,被告对残值部分未提出明确主张,本案不予涉及。被保险车辆损失34773元应扣除事故对方车辆交强险无责赔付的100元,余款34673元应作为车辆损失保险金由被告赔偿原告。被告对原告赔偿丰田轿车维修费930元无异议,此项费用应作为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金由被告赔偿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媛车辆损失保险金34673元、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金930元,共计人民币3560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秀华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