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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七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662号原告:罗某,男,200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罗传喜,无业,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朱青京,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林新节,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韩明,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第十七小学���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依法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