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天水广播电视台与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广播电视台,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天水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秦州区环城中路11-5号。机构代码:43836110-X。法定代表人杨清明,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州区坚家河4号21-421号。法定代表人张凯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广播电视台与被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