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电信局院内。负责人:王仁富,天长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卫东,农民。被告:房启妹,农民。被告:曹友斌,老师。被告:董金坚,公务员。本院于2015年9月8日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诉被告曹卫东、房启妹、曹友斌、董金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