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陈代恩、卢紫榕、连惠达、陈秀如、朱洪、张燕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代表人林香清,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珠萍、徐庭文,系原告员工。被告陈代恩,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卢紫榕,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连惠达,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秀如,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朱洪,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张燕珠,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诉被告陈代恩、卢紫榕、连惠达、陈秀如、朱洪、张燕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郑建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