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玲,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26号原告王玲玲。委托代理人邵美利,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分公司。负责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杨荣洲,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会茹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