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志红与冯超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红,冯超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董志红,女,汉族,住广宁县。被执行人冯超盛,男,汉族,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董志红与被执行人冯超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冯超盛欠申请执行人董志红借款本金80000元,定于2015年8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余下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冯超盛有座落在广宁县南街镇车布垌聚宝路62号的房(另案抵押物),本院已另案依法委托评估拍卖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该财产的分配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