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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民诉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民,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50号原告:李庆民,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李春,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骆广超,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庆民诉被告河南新世纪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庆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庆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民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庆民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