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奥林申请叶境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奥林。被执行人叶境达。本院受理奥林申请执行叶境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瑞丽市丰叶建材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2月2日据已生效的(2014)瑞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执行到位人民币589462.00元,并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8月11日发还奥林执行款人民币150000.00元、439462.00元。本院依法查了被执行人叶境达的相关财产,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瑞法执字第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元执行员 董诗周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排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