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书宽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书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850号罪犯张书宽,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书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三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022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书宽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书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书宽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书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至2016年1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