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班兆喜与孙增辉、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兆喜,孙增辉,明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39号原告班兆喜,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增辉,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明冬梅,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兆喜诉被告孙增辉、明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班兆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班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