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胜喜路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胜喜路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1030号原告南通胜喜路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东路82号2撞102室。法定代表人雍永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亚梅,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95号万立通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胜喜路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恒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胜喜路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胜喜路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胜喜路装饰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抒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