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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小英与李三全、李含发、仲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英,李三全,李含发,仲永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周小英,女,生于1973年9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李三全,男,生于1969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李含发,男,生于1969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仲永秀,男,生于1969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英与被告李三全、李含发、仲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英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到期后原告周小英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仁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