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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209号原告: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园二路。法定代表人:牟红,总经理。被告: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银川路以东、上海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朴钟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7元,减半收取9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53元,由原告日照市永邦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仲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