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谭某1,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法执字第188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回族,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谭某1,男,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谭某2,男,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建军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