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244号原告管某某,女,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