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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244号原告管某某,女,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