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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艾某等与陈某乙、陈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126号原告陈某甲,农民。原告艾某,农民。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艾某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艾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艾某为了缓和家庭矛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艾某负担。审判员  罗俊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伟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