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梁泽坚、张春艳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梁泽坚,张春艳,梁玉珍,沈大为,王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风军,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进辰,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泽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玉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大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上诉人青岛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泽坚、被上诉人张春艳、被上诉人梁玉珍、被上诉人沈大为、被上诉人王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盛新国代理审判员 王 晋代理审判员 温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润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