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邹清华与黄家利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63号申请人邹清华。被执行人黄家利。申请人邹清华与被执行人黄家利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家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邹清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家利偿还申请执行人邹清华案款共计380000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758元。但被执行人黄家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诉讼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家利名下所有的房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但被查封房屋涉及刑事案件,暂不宜处置,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家利在本院辖区内的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邹清华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情况后,申请人邹清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380000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758元。现被执行人黄家利尚欠申请执行人邹清华案款380000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758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家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邹清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