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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何菊新与孙兴卫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菊新,孙兴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84-2号申请人何菊新,女,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兴卫,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胜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