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太斌与被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斌,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刘太斌,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巴王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96370.92元、案件受理费1097元、本案执行费1362元,共计98829.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98829.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