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户县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户县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587号原告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户县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负责人林长虹,系公司经理。原告孙安民与被告被告户县人人家大型购物广场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安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民负担。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珍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