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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晓利与宝鸡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彦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240号申请人:王晓利,女,汉族,40岁,住千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宝鸡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法定代表人邓少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彦龙,男,汉族,36岁,住千阳县城关镇。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91号王晓利申请执行宝鸡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彦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调处:宝鸡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晓利3000元,胡彦龙赔偿王晓利2000元。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宝鸡金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彦龙分别将执行标的3000元、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晓利,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依法免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定强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