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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XX、黄大鸟与黄大鸟、程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黄大鸟,程少琴,叶乐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南群力。被告:黄大鸟。被告:程少琴。被告:叶乐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黄大鸟、程少琴、叶乐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