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84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亓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万东、人民陪审员咸凤英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凯、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诉称:与李某××××年××月××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3年发现李某有外遇,多次劝说不改,常因此事吵架,遭李某多次殴打。2015年3月30日,双方又因此事吵架,为避免再次受到伤害回到娘家居住。李某的行为带给了巨大伤害,双方已感情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等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辩称:高某所诉不属实,我没有经常打她,我也没有外遇。所说的外遇的事,是我与那个女的的丈夫认识,关系不错,男的因脑充血死了后,去帮忙处理的后事。后来有一次见女的推玉米,看她推不动,就帮了帮。后来,她来帮摘石榴,我让高某做点菜,结果只做了点稀饭。之后,高某就经常因此事与我发生矛盾。我不同意离婚,一起过了十多年了,年纪大了,脾气也不好,我改。如果再有下次我动手打架或者吵架,高某离婚我不再纠缠。她今天不愿意回家,我会耐心等待。经审理查明:高某与李某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高某认为李某对婚姻不忠,有外遇,双方为此常吵架,发生矛盾,又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3月双方又发生矛盾后,高某因回到娘家,后随女儿在淄博居住生活。2015年4月,高某以双方已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李某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双方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过了十几年的婚姻生活,已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虽因婚姻琐事发生矛盾处理不当,使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达到了应当离婚的程度。只要双方多沟通了解,宽容忍让,做到批评与自我批评,改正缺点错误,互谅互让,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关心、体贴,定能和好如初,因此,原告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万 东人民陪审员 咸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胥文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