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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好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临安美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好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临安美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44号原告吴江市好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根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安美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好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安美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好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好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