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东彦诉张海旺等五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臣,张志强,刘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何贵臣,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王杲铺镇甜北村108号。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95年1月12日出生,住德城区新华办事处新堤村27号。被告:刘昀,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南9楼141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志强、刘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何贵臣自愿用刘朝霞所有的鲁NEN6**小型轿车一辆为自己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志强、刘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庆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