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全红诉周雪、李太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906号原告:全红,女,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周雪,女,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李太余,男。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负责人:王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红与被告周雪、李太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出减少原诉讼请求30060元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全红撤回起诉和减少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红负担。(原告全红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3006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3006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52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502元,故总计应退还527元。)审判员 李小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可 搜索“”